近日,伴随着2万尾鱼苗被投入长荡湖,溧阳市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与长荡湖管委会联合开展的又一次“诉前生态恢复”增殖放流活动圆满举行。
“所谓‘诉前生态恢复’,就是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时间节点定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并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溧阳市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主任刘莎说。
据刘莎介绍,近几年,溧阳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集中办理了一批溧阳、金坛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案件。在案件办理完成后,承办检察官们发现,对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法院最后的判决往往都是判刑和罚款,环境修复常常难以实现。“由此,我们院开始探索相关机制,希望在环境修复和宣传方面能有所突破。”
2016年,溧阳检察院先后与溧阳法院、长荡湖管委会等单位出台相关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诉前生态恢复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赔偿义务人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的义务,从而促使被破坏的环境得以及时恢复。”刘莎说。
“李某非法捕捞案”是该《办法》实施后的首例案件,刘莎的印象非常深刻。每年1月1日~7月31日为长荡湖全湖禁渔期,2016年4月中旬,李某携带暗地笼,从自家住处划着小船来到长荡湖,偷偷将5条地笼放置到湖中捕鱼。5月12日傍晚,李某收地笼取鱼时,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查获,5条地笼被扣押。经称重,共捕获鱼类4.85公斤。
“当时,我们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受理案件后与嫌疑人说明了情况,确定了1000元的修复赔偿金额。嫌疑人听后不仅主动承认了错误,交赔偿金的时候还早早地等在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门口,待工作人员一上班就去交了钱。而这笔钱也在2016年的放流活动中用来买了鱼苗。”刘莎说。
自从2016年5月“诉前生态恢复机制”实施以来,类似的增殖放流活动已经在长荡湖地区举办了两年,共放流7次,向长荡湖投入了鱼苗近5万尾,使长荡湖水域得到了长远而有效的保护。
溧阳:探索诉前恢复机制 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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