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来源: 作者: 日期:2013-03-04 08:51:49 点击: 了解更多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
武发〔2011〕164号
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加大有效投入,加快对外开放,促进产业升级,引导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五大产业”民营企业吸引外资
1、基本条件
(1)合作形式:“五大产业”民营企业吸收外资举办合资或合作企业、外资并购和设立研发中心;
(2)合作规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制造业企业,属国家鼓励类、协议注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武进区“五大产业”三年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
2、扶持政策
(1)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建设规费按照6元/M2标准实行一票统收,其它区属行政性规费按下限收取;
(2)涉及资产重组、并购、企业上市的,按区有关政策执行;
(3)民营企业吸引外资设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所发生的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民营企业;
(4)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区内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我区其他鼓励政策(如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等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3、民营企业和央企、国企合资、合作同样享受以上政策。
二、鼓励招商引资引荐项目
1、基本条件
属国家鼓励类、新增用地符合投资密度要求、注册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
2、奖励标准
(1)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资到帐的验资报告,对引荐人(单位)按以下比例实行奖励:到帐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按到帐额的3‰奖励;到帐外资1000万-5000万美元,按到帐额的5‰奖励。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引荐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计奖,落户在乡镇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落户在开发区的由区财政和开发区各半承担。
(2)个人和单位不重复计奖,区内乡镇、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参加奖励。
3、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注册外资低于8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三、鼓励扩大对外贸易、加快对外投资
1、鼓励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种博览会、展销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0.5万元资助,每年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万元。
2、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对区内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措施调查等应诉的企业,每个案件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资助;多家企业应诉的案件,整个案件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参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短期出口保险的,按实缴保费的3-5%资助,一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按实缴保费的10%资助,每个境外投资主体不超过10万元;对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按实缴保费的10%资助,一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等,对单个项目当年度中方实际出资额在100-300万美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度中方实际出资额在300-500万美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当年度中方实际出资额超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鼓励创建各类出口基地。对当年新获省级以上出口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20万元;新获市级出口基地的,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0万元。对原有各类省级以上出口基地,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的,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0万元;考核等次合格的,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5万元。以上奖励用于基地建设。
6、鼓励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对外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对其承办单位,经考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发展国际服务外包
1、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15%的部分,由区财政按省、市规定给予奖励。
2、奖励列入省、市成长型、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企业。其中,列入省成长型、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列入市成长型、重点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3、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1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年度实际到帐注册外资前十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引荐项目奖励是指项目的引进确有引荐人(单位)及引荐事实,即项目确由个人(单位)引荐,并且引荐人(单位)参与了客商的接待或项目的洽谈。项目引荐人(单位)的引荐事实,必须征得项目受益单位认可。引荐项目的个人(单位)需填写《个人(单位)引荐项目登记表》,经举办企业、受益单位和区商务局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由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开发区统一认定,报区分管领导确认后奖励。
七、以前有关外资奖励政策停止执行,以本文件为准。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2日
主题词:外贸 合资 奖励 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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